(2020年3月11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五)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六)内部工作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八)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福建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 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福建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 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十条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在福建师范大学各宣传平台、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博客微博、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六条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或信息工作小组,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布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 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经秘书处呈相关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