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社团组织机构代码和社团组织法人证书。证书须由基金会基金管理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三条 证书由基金管理科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在综合部登记,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