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董事会章程
(2012年12月10日董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省属重点大学,是我国建校最早的师范大学之一。为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使学校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新的运行机制,争取社会和海内外人士支持、参与办学,拓宽办学渠道,增强办学能力和活力,成立福建师范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提供便利,为其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为非行政常设机构,其行为决策不影响福建师范大学的办学性质。
第五条 董事会地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六条 成立董事会,旨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建设,探索和实践在新形势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模式,从而更好地推进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七条 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等重要事务进行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全面、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筹措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由各级领导、海内外知名人士、企业家、杰出校友、现任学校领导和新近离任的学校正职领导等组成。凡向福建师范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与福建师范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和财团等均可选派代表参加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设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董事会秘书长由福建师范大学现任校长担任。秘书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届任职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主席会同秘书长在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书面通知董事会成员,并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视为弃权。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 听取福建师范大学校长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讨论、通过和修订《福建师范大学董事会章程》,选举董事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董事,审议吸收新董事。
第十六条 定期听取董事会筹集资金及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议,积极参加董事会活动。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发展董事会新成员。
第十九条 积极为学校筹措办学资金,捐资助学。
第二十条 牵线搭桥,提供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优先为学校提供各种适宜的合作项目。
第二十一条 协助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学校教育、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董事子女及推荐人选在招生、就读、就业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董事单位优先获得学校有关人才培训计划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转让。发挥学校与国内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董事单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申报研究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完成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五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根据董事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及条件,可授予荣誉称号、兼任教职或给予表彰、勒石、立碑纪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