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科学与规范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基金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经秘书长复核无误后开具经费开支申请单;
(三)基金会理事长在经费开支申请单上签字同意;
(四)基金会秘书处将审核签字同意后的申请拨款材料送至财务处,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六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理事长安排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可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4年10月15日经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