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实施单位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所指的项目是指由境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资助改善福建师范大学办学条件,资助教学科研和贫困生,奖励优秀师生和重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及其他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事项、项目。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一)基本建设类:捐赠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
(二)学生培养类:奖学(基)金、助学(基)金、国际交流奖学(基)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创业基金、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三)教师发展类:讲座教授基金、百人计划基金、奖教金、海外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平安(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四)院系发展类: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五)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六)其他社会公益类: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四条 为确保项目的实施,基金会需与捐赠者正式签订捐赠协议,并明确权益和义务。
第五条 根据捐赠者是否指定捐赠对象或使用方式,项目的类型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与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六条 在限定性项目执行前,基金会秘书处与执行单位根据捐赠者的意向编制该项目的《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的运作制定计划,完成立项工作。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及有关规定,用于支持福建师范大学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捐赠项目的《捐赠项目管理办法》或基金会相关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
1、根据捐赠项目性质进行项目立项。
2、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方和具体执行单位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3、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4、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5、对捐赠者的征询、监督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对捐赠项目的运行负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捐赠协议约定或工作需要,项目执行单位可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与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该项目的《捐赠项目管理办法》中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承诺保证捐赠款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并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反馈报告。项目终止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款项必须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捐赠协议约定,对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根据该项目《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的计划,经基金会或福建师范大学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给项目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接受福建师范大学、民政部门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