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教育基金会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应确定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主管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包括固定资产配置、登记(入账)、使用管理、处置等。
第五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确保账实相符;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账物核减等工作;教育基金会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管理员调离、退休前须进行资产盘点,办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资产配置是指基金会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根据教育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进行,遵循环保节约、科学合理、国产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大额采购项目应经过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价,按照固定资产采购流程,通过合法渠道进行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到货后,由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电子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配置日期、使用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 对通过无偿调入、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也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计价原则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育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资产配置、登记(入账)、使用管理、处置等流程。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明确责任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制度,责任人应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和安全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教育基金会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发现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报废、出售、捐赠等)应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教育基金会财务账户,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十八条 电器电子设备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的报废处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教育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检查力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条 教育基金会不定期向捐赠人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教育基金会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现有归属为福建师范大学的固定资产按照受托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