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和保障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公益活动,做好新闻舆论工作,增强信息公开,树立和维护基金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方向。
(二)坚持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做好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基金会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新闻发言人人选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任命或指定1名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的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新闻发言人是基金会对外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基金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基金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应按程序请示上级部门。
(四)建立基金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五)做好基金会的媒体接待工作。
(六)新闻发言人和工作团队应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通过专业理论学习、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的内容与主要形式:
(一)内容:发布基金会工作重点及进展情况,涉及基金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二)主要形式:1、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吹风会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2、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3、通过基金会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形式发布新闻信息;4、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等。
第五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及时。
(三)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的舆论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实施归口管理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转新闻发言人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六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会的审批与管理:
(一)基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发布会的内容和时间,须经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会领导班子审批;重大新闻发布前,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决议,并由理事长签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履行报告程序,在获批后方可召开。
(二)一般情况下,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可请基金会理事长或上级部门领导、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第七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会纪律:
(一)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须重新审批。
(四)新闻发言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基金会领导班子或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渠道:
(一) 官网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二) 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等);
(三) 基金会宣传材料及专题活动等;
(四) 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等。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