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票据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全过程管理,确保票据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所使用的财政票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用于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基金会主要使用此票据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证明。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与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申领与保管工作,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的要求领购财政票据。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分设票据管理员和开票员两个岗位,依托福建师范大学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并定期盘点,确保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六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不得拆本使用。对外开具票据所收款项须足额上交学校财务账户,纳入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财务部门按规定妥善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不得擅自销毁。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开具票据年度的次年起五年,期满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
第八条 开票人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时,应按照规定填制,确保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电子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以备查。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并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票据的开具需经财务部门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的其他非营利性活动,如资金往来结算等,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保票据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与销毁
第十一条 票据核销时,票据管理人员需检查票据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是否及时入账等。对于税务发票,还需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验旧。
第十二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开票人应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财政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管,确保票据信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票据存根保存期满后,需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请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处理。销毁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与合规。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应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并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内部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票据使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票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