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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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名称为“福建师范大学校友会”,英译名为“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FNUA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群众性团体,由福建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合而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团结校友,加强联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母校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鼓励校友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宣扬校友先进事迹;激励校友为把母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而共同奋斗,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组织是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会址:本会设在福建省福州市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校内。

  

第二章  会  务

第九条 校友会的主要工作:

(一)密切联系校友,不定期开展校友联谊、交流等活动,不断增进母校与校友间的情谊;

(二)及时反馈校友对母校办学的建议和意见;

(三)宣传校友在各条战线上所取得的成就;

(四)鼓励、促进校友为提高母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五)支持校友开展教育经验、学术成果交流与科技咨询等活动;

(六)激励校友为祖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两岸的和平统一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社团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福建师范大学校友:

(一)凡曾在福建师范大学(包括前身校,下同)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培训学习半年以上)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凡曾在福建师范大学和福清分校、协和学院、闽南科技学院、人民武装学院、附中、附小等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

第十二条 校友入会程序:凡属上述福建师范大学校友,承认本会会章并自愿参加,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当地校友的先进事迹、相关信息与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副秘书长;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 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本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或本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举行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福建师范大学每年拨给一定经费;

(二)海内外校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20日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经20171118日,福建师范大学校友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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