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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4浏览次数:160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社团组织机构代码和社团组织法人证书。证书须由基金会基金管理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三条    证书由基金管理科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在综合部登记,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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