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友会

福建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202303

发布时间:2023-10-04浏览次数:10

福建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2023225日福建师范大学校友会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233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福建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FNUA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为由福建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母校办学特色和优势,宣扬校友先进事迹,激励校友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18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佘明培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校友,不定期开展校友联谊、交流等活动,不断增进校友与校友之间、母校与校友之间的情谊;

(二)及时反馈校友对母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办好校友刊物,宣传母校的发展业绩,宣传校友取得的成就;

(四)激励校友为提高母校办学水平和改善母校办学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五)支持校友开展教育经验、学术成果交流与科技咨询等活动;

(六)激励校友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曾在福建师范大学(包括前身校,下同)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曾在福建师范大学(含协和学院、附中、附小等)和原隶属于福建师范大学的福清分校、闽南科技学院等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放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校友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三)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应当由本会在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20日内,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向福建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向福建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福建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同一单位。

第四十二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福建省教育厅及福建省民政厅报告;

(五)向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情况;

(六)向会员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七)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本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四十九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五十四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 建

第五十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一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福建师范大学每年拨给一定经费;

  (二)海内外校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七十一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福建省民政厅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报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福建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一条本会经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225日福建师范大学校友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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